今天!发改委外债新规正式施行!红筹、VIE、内保外贷、企业借款均需审核登记!
今天,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施行,《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同时废止。发改委56号令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制改为了外债审核登记,这是发改委中长债自2015年以来的重大变化。
昨日,发改委官方更新《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同样于今日实施,指南发布了六十五个问答,配合56号令的口径做了补充和解释。
56号令中的中长期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优先股)
发改委中长债指南中的问答,明确了诸多需要外债审核登记的情形,以下一年以上(不包括1年)的外债均需经发改审核登记:
向境外企业借款(包括境外股东、境外子公司)(问答4)
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举借外币贷款(问答4)
境外银行循环贷款(只要授信超1年,哪怕单笔贷款不超1年也要登记)(问答5)
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问答6)
红筹架构企业借1年以上外债(问答21)
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借1年以上外债(问答24)
境内企业向OSA借外债(问答26)
(境内)企业向FTN借外债(问答25)
(境内)企业向自贸区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境外)(问答27)
境外融资租赁(问答30)
境外母公司私募债(问答32)
境外子公司内保外贷(问答33)
此外56号令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例如VIE等)。
发改委中长债指南中的政策问答六十三问再次强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认定,并且列举式地提出可从财务指标(营收、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任一数据超50%)或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国籍或者常住地)等方面去判断。
2015年9月14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发改委中长期外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了便利。
此次56号令将2044号文的外债备案登记制改为了外债审核登记,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
需注意的是,56号令发改委外债新规第十七条明确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对于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56号令发改委外债新规和现行的外债登记管理要求并不一致。在外汇局还没有下发正式的操作指引或通知的情况下,可能仍以原有的外债登记管理要求为准,也就是暂时不把发改委中长债审核登记证明,作为外汇局外债登记的必备条件。
因此,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身就更需要留意发改56号令的要求。
56号令提出外债用途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我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1、原则: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负面清单: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最新的办事指南也明确要求企业符合56号令新规的要求下,根据实际需要在发改委办理审核登记
此次56号令进一步明确审核登记的申请主体、途径、材料等要求,规范申请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
申请主体要求:
在企业借用外债基本条件中,56号令除了要求企业符合资质要求外,还设立了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要求:
要求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企业申请外债审核登记主体中,56号令明确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材料:
56号令明确要求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真实性承诺函等
申请途径:
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信息报送等,为企业提供更大便利。
从整体看56号令延续了2044号文项下“事前登记”和事后报送“的原则。
保留了2044号文中对企业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的要求。
在此之上,新增要求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56号令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置,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审核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
企业申请材料和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核登记机关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
通过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审核登记机关对相关《审核登记证明》予以撤销。
中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审核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相关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56号令正式稿,在第二十八条违规惩戒措施方面,删除了征求意见稿“或暂停其开展或参与企业外债业务”。给予了企业和中介一定的容忍度,(此前有律所不敢承接有瑕疵或者规则不明确的中长债业务,就是因为担心出问题后整个所被叫停中长债业务。
56号令发改委中长债新规今日生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同时废止。
需注意,发改委其他针对中长债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包括:
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2018/5/11)
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2019/6/6)
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2019/7/9)
延伸阅读:发改委中长债历史沿革
2015年9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5〕2044号),将中长债由审批制改为了事前备案制,中资美元债迎来了高速发展。
2018年5月11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要点包括:1. 提示了中长期外债风险,并且明确将金融机构境外发债也一并纳入监管;2. 重申了要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特别强调了企业境外发债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担保。
2018年6月16日,发改委答记者,针对企业境外发债不备案的问题,不再只是单纯的官网通报了,而是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1. 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规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我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2. 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在我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3. 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2019年6月6日,发改发布《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规范地方国有企业境外发债,强调了真实性承诺要求,并且追责到决策人;强调了地方国企境外发债的年限要求,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强调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国企发债用途仅限归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2019年7月9日,发改发布《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1、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置换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2、房企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的详细信息,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3、加强信披,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4、房企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运用工具做好汇率避险,注意境内外、短期和中长期的外债结构,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2021年8月24日,发改委更新《发改委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明确红筹、VIE、内保外贷、自贸区贷款等需备案的情形。
2022年8月26日,发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10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发布,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制改为了外债审核登记,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例如VIE等),这是发改委中长债自2015年以来的重大变化。
2023年2月9日,发改委更新《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按照56号令的口径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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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2018/5/11)
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2019/6/6)
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2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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